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月3日,合肥市中院发布了一批2019年度合肥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,记者精选了其中两例剖析。
案例1 盗播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》,被判赔偿1160万
【案情简介】涉案电视剧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》于2016年制作完成,该剧由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全部著作权。YK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YK公司”)经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,依法取得对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YK公司为宣传推广涉案电视剧制定了不同的宣传方案和推广计划,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网络平台资源,涉案电视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。某通信安徽公司开发运营的IPTV电视业务“安徽iTV”的超级影院专区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。北京YP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YP公司”)作为内容提供方,向某信安徽公司超级影院专区提供涉案影视作品,两公司均未得到YK公司的许可。YK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YP公司、某通信安徽公司停止在“超级影院”专区传播影视作品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》,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合肥中院审理认为,YP公司和某通信安徽公司未经YK公司授权,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,侵犯了YK公司合法权益,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。遂判决,两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“安徽iTV”超级影院专区传播影视作品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》,赔偿YK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60万元。
【点评】近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》明确,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,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。合肥中院在本案审理中结合“互联网+”背景下影视作品传播特点,查明权利人损失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,果断作出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酌定赔偿数额的判决,判决两被告赔偿1160万元,体现了“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”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立场,充分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。
案例2、 侵害科大讯飞公司名誉权案
【案情简介】2019年1月23日,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“今日电商爆料”中发布《又一科技巨头跌落神坛!这次是安徽》一文。文中主要内容涉及科大讯飞公司裁员、股价暴跌等不实报道,科大讯飞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深圳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头条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致歉声明,为科大讯飞公司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,并赔偿科大讯飞公司经济损失。
合肥高新法院审理认为,科大讯飞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。深圳某公司引用未经调查核实的资料,对科大讯飞公司予以负面点评,具有贬损的主观故意,足已导致社会公众对科大讯飞公司产生不良印象,造成名誉上的损害,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,可以认定深圳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科大讯飞公司的名誉权。遂判决深圳某公司在其名为“今日电商爆料”的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十五天刊登致歉声明(内容需经法院审核),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。后深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文章中包含大量具有主观色彩的语句,带有明显倾向性,显然超出合理评论或批评的范畴,在网络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。深圳某公司在引用他人发布的内容时,未对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善意合理的注意义务。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【点评】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,滥用网络监督权极易造成妨碍商家合法经营、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等严重后果。本案审理中,合肥法院准确抓住网络自媒体监督“双刃剑”的本质,重点解决了互联网时代如何依法认定法人名誉权损害这一司法难题,为如何认定法人名誉权损害提供了参考。微信公众号是一个开放的社交媒体,切不可为了追求点击率、增加关注度,恶意拼凑不实信息向外发布。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,都应对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和行为负起责任。本案的判决,为规范企业法人之间的正当竞争和良性发展,规范社会秩序,促进科技创新不断进步,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