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肥东县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刘辅勇利用职务便利,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19000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日前,肥东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辅勇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(已缴纳);对被告人刘辅勇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由查扣机关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,2012年至2018年,被告人刘辅勇在担任肥东县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燃气站经营、出租、工程承揽等事宜上谋取利益,先后多次收受孙某等人现金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19000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辅勇在担任肥东县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,利用其对全县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对全县燃气设施建设、供应、安全等实行管理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燃气站经营、出租及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,先后多次收受多名行贿人现金、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19000元的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。被告人被留置期间,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认罪认罚,可从宽处罚。综上,作出上述判决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

